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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鉴定技术 全南县人民法院审判 赣州市全南县妇幼保健院
赣州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
赣州医学会出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意见:“1.医方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实施超声检查及抽血测HCG等未违反医疗原则,医方不存在过失。2.从病历资料显示的2017年1月26日及2月12日血清结果分析,曹红燕的胚胎发育不良,发生流产的后果是其本身原因所致,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医学专家的分析意见只是从全南县妇幼保健院出示的血清数据分析胚胎发育不良,及发生流产的原因,缺乏对妇幼保健院的医生出示的血清数据相差太大的事实进行调查,妇幼保健院的血清检查数据都是在钟斌颖有严重过失行为之后出示的,全南县人民医院出示的孕酮为7.85ng/ml。孕前三个月孕酮的正常范围为:(4.73ng/ml-50.74ng/ml),ng/ml比nmol/L更高一级单位,1ng/ml=3.18 nmol/L,经过单换算,7.85ng/ml乘3.18等于24.963nmol/L。全南县妇幼保健院出示的孕酮数据为6.65nmol/L,全南县妇幼保健院出示的孕酮数据比全南县人民医院出示的孕酮数据低出18.313nmol/L。是不是凭借孕酮低来证明我的流产是个人原因所致,跟钟斌颖在做B超期间用力按压无关?我流产后的第三天,就找了妇幼保健院的B超室主任和钟斌颖医生,既然院方知道发生了医疗纠纷,就应该保留血液样品,证实院方的检验数据是准确的。医学专家的分析意见对患者不公平。
我在妇幼保健院治疗期间,医生从未给我发放治疗用药登记卡,从这一点可以说明医方的诊疗不符合医疗常规。在赣州医学会中专家问:“你的治疗用药单据有没有带来?”我说:“院方没有给我。”由此可见,全南县妇幼保健院并没有把诊疗用药单据交给赣州医学会。
赣州医学会出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列》中的第二章,第三十三条,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列》中的第二章,第三十三条的内容:“在现在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如果钟斌颖在做B超期间按规范操作,造成的不良后果是不属于医疗事故,关键是她在做B超期间用力按压,以及B超操作时没有在检查仪上补足偶合剂,充分说明了她并没有按规范操作,存在严重的过失行为,就属于医疗事故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列》中的第二章,第十五条的内容:“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心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B超结束后,我跟主治医生说明了我不舒服,第一时间,医生没给我开药,没有采取有效的医治措施,错过了最佳的医疗时间,延误诊疗的是妇幼保健院。
本着对幼小生命的呵护,对妇幼的身心健康负责人的态度,我认为赣州医学会出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要根据全南县妇幼保健院的医疗事实来判定,才能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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