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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
“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是指能明显改善现有产品的外观、性能、质量、寿命、节能、环保、安全等指标,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在技术或工艺控制等方面具有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的企业。上报材料应提供相关行业检测报告或省级科技部门鉴定等有关文件。每市限报4家。
一、认定条件
推荐上报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必须是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附各市认定文件)
1、产品在生产、制造、加工、质量把关和降低消耗、成本等方面具有专有、独特的技术或人才。其专有技术表现为产品在同类同型号产品市场上的占有率或卖价,产品市场占有份额须达到前三名、批量卖价最高的、质量最好、寿命最长或消耗最低的方能认定为专有技术。
2、企业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并授权的实用、发明专利技术每年达到5件,前三年已累计达到15件(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应用。
3、生产技术是省内同行业内独有、独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包括引进后消化吸收的技术。
4、研发中心在企业为独立或单设,具有研发设施、设备仪器和人才,研发成果已通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并转化为生产。
5、申报的企业必须是按国家届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企业的公司法人企业,且未被其他部门认定或命名为技术中心。
6、第五项认定条件必须具备,达到前四项条件中的一项即可具备申报资格。
2017年:研发中心申报条件修订如下:
1、产品在生产、制造、加工、质量把关和降低消耗、降低成本等方面具有专有、独特的技术。其专有技术表现为产品在同类同型号产品市场上的占有率位居全省前三位或全国前五位,批量卖价最高、质量最好、寿命最长或消耗最低的方能认定为专有技术。
2、企业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2项(含)以上,拥有1项发明专利以上且主持或参与制订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应用。
3、生产技术是省内同行业内独有、独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转化为生产的技术;包括引进后消化吸收的技术。
4、研发中心在企业为独立或单设,具有固定的研发设施、设备仪器、研发投入和人才队伍。
5、申报的企业必须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微型企业的公司法人企业且在我省登记注册。
6、申报企业须同时具备第四、第五条申报条件和前3项申报条件中一项。
2014年:扩大认定范围,增加对农业科技型企业和现代服务企业的认定。农业科技型企业是指在现代农业产业领域,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提升现代农业特色产业水平,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种子、种苗等)。现代服务业是指高人力资本、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兴业态(包括:金融、物流、软件开发、信息咨询、电子商务、技术服务等生产和生活服务企业)。上述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具有较显著技术水平或服务特色的,可以推荐并认定为“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或创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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