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亳州市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现已印发欢迎亳州的朋友们来阅读了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知识产权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保护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l6〕6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l7〕52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亳政秘〔2019〕19号)等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以及相关的各类示范试点项目、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含在我市工作且在我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我市居民以及在我市就读的非我市户籍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对授权后缴清六年年费的发明专利,每件再给予0.3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外(含境外,下同)发明专利授权的,按获授权国别(地区)每件资助2万元。
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上一年度新获得的驰名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集体商标、国际商标注册(含马德里国际商标)、“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6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上一年度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每件给予0.1万元的奖励,由市财政和受益地财政各承担50%。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胜诉后,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用,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补助额度国内最高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开展专利申请业务的代理机构,每授权一件发明专利奖励0.2万元。对代理我市专利业务的代理机构,一个年度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20件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每超过1件另奖励0.1万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运用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的,一次性按贷款利息、担保费和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购买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2%的,给予保费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重大经济科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并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我市企业引进省外发明专利用于生产经营,每引进1件省外发明专利,每年给予0.5万元补助,连续补助2年。
第十五条 对上年度获授权发明专利2件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知识产权专员1万元奖励。对我市当年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且5年内服务于我市专利工作的,给予1万元奖励,通过专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评定的人员,给予0.3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示范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列为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试点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五章 资金申请及发放程序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政策所涉及的补助奖励项目申请的审核等工作,每年受理一次,提出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据实编制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在下一年度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出现违法违规专利、商标申请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申报该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对申请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退回已取得的所有补助,并取消其以后补助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兑现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计算,凡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此为准。《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亳政〔2009〕90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6〕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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