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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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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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新商业登记
除获豁免外,所有在香港经营独资或合伙业务的人士,不论业务是以何种形式运作,均须在开始经营业务起计一个月内办理商业登记.若透过互联网经营的业务是在香港进行,经营该业务的人须根据<商业登记条例>办理商业登记.
任何人士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 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成立为本地有限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的申请,即被视作已同时提出商业登记申请.申请人毋须另行向商业登记署递交该类公司的商业登记申请.当申请获批准后,注册处会向申请人同步发出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
本地有限公司成立为法团后而仍未开业期间,其商业登记证上业务性质一栏皆显示为“CORP”.本地有限公司须在实际开业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其业务名称/经营业务的描述及性质/业务地址和开业日期.
换领商业登记证
商业登记署会在现有商业登记证届满前的一个月向已登记的业务发出续领商业登记证及缴费通知书.如收不到该缴款通知书,经营业务的人士必须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税务局可向逾期未缴交的缴费通知书征收罚款.付款后,附有付款机印的缴款通知书便会成为有效的商业登记证.
订明的商业登记费或订明的分行登记费和征费
每张登记证须缴付的金额,在税务局的上<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中有列明.
展示商业登记证
经营业务的人士必须将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展示于其营业处当眼的地方.税务督察可随时要求查阅.
商业登记以外的应注意事项
商业登记并非营业执照.除办理商业登记外,经营某些行业或尚须申请其他种类的牌照或具有认可专业资格.就任何业务发出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并不表示该等业务已符合其他有关法例的规定.
更改商业登记资料
经营业务的人士必须在业务数据有所变更后或结束业务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
凡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根据《公司条例》办理更改公司或法团名称,公司注册处会在“公司更改名称证书”发出后通知商业登记署有关变更.就业务名称变更,公司必须另行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
重要提示
法例规定任何人士倘未有依照《商业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可被罚款上限$5,000及入狱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