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机B2B

登录

《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劳动合同的签订

更新时间:
2019-01-17
点击关注:
55
所属分类:
商务服务相关 > 中介服务
供应商:
河南金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联系人:
马总
手机
18538968260
电话
0377-62561026
在线咨询:
联系河南金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806650902
传真
0377-62561026
所在地区:
河南 南阳
地址
团结西路201号商业总公司四楼
公司网站:
http://www.hnjmgj.cn

详细信息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的是:员工入职时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读】


  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自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建立;实际用工在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后的,劳动关系早于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者未签或到期后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


  只要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就需依法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长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并且还不能据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还要在面临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劳动合同的签订


  综上所诉,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用工成本!



《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劳动合同的签订

上一篇: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对企业的不同意义

下一篇:食堂托管咨询-贵阳信誉好的食堂托管服务公司是哪家

相关供应:

分享到:

免责声明:该信息由相关企业发布,B2B商机对此不对信息真伪提供担保。
风险防范建议:合作之前请先详细阅读本站防骗须知。B2B商机保留删除上述展示信息的权利;我们欢迎您举报不实信息,共同建立诚信网上环境。
首页|导航|登录|关于本站|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