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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受理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窗口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接收后,审查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向窗口反馈审核意见,如需补正的,由审查中心代窗口一次性告知并送达补正告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3.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查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许可现场核查。
4.办理结果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到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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